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由婚前协议导致悔婚一事说开去 谈谈婚前协议你想知道的那些事儿

来源:互联网作者:未知浏览:时间::2017-11-22

 

 

 

 

 

 

近日, 浙江宁波的婚礼主持小可在虎扑论坛发了一份一对新人的婚前协议书,其中条款引发热议。

 

 
 

结婚前夕,5大条婚前协议条条扎心。协议里,新娘方列出5大条共18小条规定和守则。

其中要求:“约定男方婚前所有个人财产在领取结婚证后都归为夫妻共同财产”;“每月工资发放日后由女方给男方发放零花钱,由女方决定零花钱的数额及是否可以超支,预支”;“双方结婚后,对于生育和教育问题,以女方意见为主”;“婚后男方从父母方受赠、继承等方式得到的财产都为夫妻共同财产。且要在房产证上加女方名字”等18条。

协议用词严谨、环环相扣。协议第二大条核心守则中提到,如果男方违反三条守则中任意一条,女方有开除婚籍的权利,且离婚后,男方需自愿放弃夫妻共同财产份额,净身出户,并且在离婚后赔偿女方120万,一年内付清。

 

 

新郎看过协议后心灰意冷,在“双11”领证当天表示:这婚不结了。原定11月12日举办的婚宴也被迫取消。

 

 
 

三大婚前协议如何签?

 

 
 

 

一.忠诚协议

 

男女双方在婚前或婚后自愿制定,约定双方须在婚姻存续期间严格遵守婚姻法倡导的夫妻相互忠实义务,如违约,过错方要在经济上对无过错方支付违约金、赔偿金、放弃部分或全部财产。

 

提醒:有惩罚性规定 忠诚协议无效

 

1.协议规定限制一方基本人权和人格权,如离婚自由权、人身自由权、隐私权、通信自由权及以暴力作为对“过错方”的惩罚等:如出轨方无权提出离婚,无过错方有权公开过错方的一切过错行为,包括与“暧昧方”的短信等;出轨方必须在家中反省,不得出门等。

 

2.约定的违约金或赔偿金数额严重影响过错方的基本生活或超出过错方的实际经济能力,影响其履行赡养、抚养义务以及对第三人的债务履行。

 

3.违背公序良俗或明显违背社会常理:如一方出轨,需在街心广场长跪三天,赔偿对方青春损失费等。

 

4.“胁迫”:如在“捉奸现场”,拿出事先准备好的忠诚协议,要出轨方立刻签字,承认出轨。

二、抚养权的协议

 

婚前签订有关孩子抚养权的协议,如离婚后孩子抚养权归属、探望权如何约定、抚养费数额及支付方式、孩子额外费用(如教育赞助费、大学费用、出国费用等)的承担等。

 

在抚养协议中,经常见到有撤销过错方监护权的约定。我国《民法通则》规定,监护人依法履行监护的权利,受法律保护。监护人不履行监护职责或者侵害被监护人的合法权益的,应当承担责任。

 

在没有证据证明监护权人无监护能力或对被监护人明显不利的情况下,监护顺序不能依协议而改变,监护权也不能根据协议约定而被取消。

 

协议如有剥夺一方对孩子的抚养权、探望权的约定,不具法律效力。比如约定过错方无权拥有孩子的抚养权,永世不得见孩子等。

 

提醒:监护权不能依协议约定取消

三、财产协议

 

财产协议一般是夫妻约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及婚前财产归属的协议。

 

提醒:三项内容须明确约定

 

1.当事人在结婚登记前各自所有的具体的财产种类、数量、价值及其归属。

2.婚前个人财产在婚后的收益归个人所有还是归双方共同所有。

3.结婚后是实行共同财产制还是分别财产制,婚后双方的收入、所得财产及相应的收益如何支配,对可能产生的债务如何承担。

 

这三种协议无法律效力吗?

 
1

婚前财产协议须书面形式,口头协议无效

 

口头协议在下面两种情况下成立:夫妻双方对口头协议效力无异议;能证明双方有口头形式的协议且一直在履行。

2

财产协议只能婚前签,婚后再签就没用

 

结婚后可签署婚内协议,同样具有法律效力。

3

婚前财产协议必须公证,否则没有效力

 

只要协议不违反法律禁止性规定,即使不经公证也具有法律效力。当然,做公证更保险,尤其是在一方丢失协议的情况下,公证机关保留的协议将具重要证据作用。

 

相关案例

 

婚前协议太“现实” 婚后三月夫妻互告

 

张先生与赵女士在2014年6月通过网站相识,同年9月双方确立恋爱关系。与一般“浪漫”的恋爱不一样,两人在拍拖期间,先后就婚前财产的处置问题签订了两份协议书。

 

第一份协议书签订于2015年8月。双方约定,如在双方同居期间,张先生出现以下四方面的情况,则张先生自愿将其名下的顺德区龙江镇恒捷花园某住宅的一半产权赠与赵女士。四种情况包括:张先生与第三者同居;与第三者存在超过一个月的不正当关系;超过七天不理睬赵女士;对赵女士施暴并导致其身体有任何伤口。

 

2016年2月16日,双方到了谈婚论嫁的地步,于是又进一步签订《婚前财产协议书》,商定除上述房子外,张某位于鹤山市沙坪镇一处仍在按揭中的房产为双方共有,还有一辆越野车则双方在婚后共有。

 

同月24日,张先生与赵女士登记结婚。婚后,张先生一直未按照赠与协定为赵女士办理房产和车辆权属变更登记。

 

这段奇葩的婚姻,在两个月之后便因车和房出现重大裂痕。同年4月18日,赵女士起诉张先生,要求法院确认位于恒捷花园的房产为双方共有;同年5月9日,张先生又一纸诉状至法院,要求法院撤销其对赵女士的赠与行为。

 

一审:妻子全部败诉 赠与行为可撤销

 

2016年6月16日,顺德法院对赵女士状告张先生的案件作出一审判决。

 

首先,张先生和赵女士在2016年2月签署的《婚前财产协议书》是对2015年签署的《协议书》的变更,后者已失去效力,因此此案是否可撤销的对象为2016年2月签署的《婚前财产协议书》。其次,由于双方对房产和车辆的部分产权归属作了约定,该《婚前协议书》为赠与合同,且该合同不符合“具有救灾、扶贫等社会公益、道德义务性质的赠与合同或者经过公证的赠与合同”,并且房产并未过户至赵女士名下,因为张先生享有《合同法》第一百八十六条规定的任何撤销权,因此赵女士主张确定房产为共同所有,于法无据。

 

此后不久,顺德也用同样的理由,对张先生状告赵女士的案件进行了一审判决。法院判令,张先生要求撤销其赠与行为,于法有据,予以支持。对此,赵女士表示不服提出了上诉。

 

终审:财产权利未转移 丈夫可撤销赠与

 

法庭上,张先生称,他之所以在婚后没有兑现赠与承诺,是因为赵女士的种种行为让他确信,赵女士只想谋取他的财产,对他没有任何感情可言。  

 

今年2月,佛山中院对此案作出终审判决。法院认为,二审的焦点为张先生能否撤销涉案房产及车辆的赠与。该案涉及的赠与包括房产与车辆,但两处房产均未办理变更登记,车辆亦未实际交付给赵女士使用。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规定,不动产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经依法登记,发生效力;未经登记,不发生效力,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因此,案涉财产权利未发生转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的规定,一审法院撤销张先生的赠与行为,并无不当,法院予以维持。佛山中院决定驳回赵女士上诉,维持原判。

           

 

日子过得好,才是真的好。

一辈子最大的幸福 

就是找到一个相濡以沫的人

共度余生

 

小窝,不用很大,

充满笑声,温馨就好。

存款,不用很多,父母老了,

负担得起就好。

老公,不用很帅,风雨一生,

足够的包容和担当就好。

孩子,不用很优秀,平安长大,

懂得如何做人就好。

生活,不求一帆风顺,磕磕绊绊,

能共同面对就好。

工资,不求多高,偶尔出游,偶尔庆祝,

够开销就好。

当我们老去,回看这一生,

没有太多遗憾就好。笑看风雨,平安知足,

有你,有我,有孩子,就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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