导读:8月8日21时19分,阿坝藏族羌族自治州九寨沟县发生7.0级地震,截至9日12时30分,地震已造成13人死亡、217人受伤。8月9日07时27分52秒在新疆博尔塔拉州精河县发生6.6级地震,截至11时,地震共造成精河县32人受伤(2人重伤)。 大灾当前,当地政府需切实加强对抗灾救灾资金物资的管理使用、分配发放和公示情况的监督,确保救灾款物公平、公正、公开、透明发放。本文整理了抗灾救灾过程中违纪违法案例7篇,以作警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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阿坝消防部队就地开展救援。来源:四川消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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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蒙古包头】三村干部涉嫌贪污救灾款被立案
2011年6月13日,内蒙古包头市西斗铺镇遭受了特大洪水冰雹灾害,造成的经济损失数以亿计。在各项救灾款物到位、需要拨付给受灾村民时,作为协助政府开展工作、审核上报灾情的一线人员,张某某、刘某某、梁某某等3人却萌生了发“灾难财”的想法。在申报受灾牲畜的过程中,张某某、刘某某、梁某某利用职务便利,人为加大受灾农户的损失数量,利用伪造受灾花名表、伪造救灾开支费用等手段,向西斗铺镇政府申请救灾补贴款,从中套取救灾款10.5万元并私分。同时,张某某等人贪婪的眼光不仅盯着救灾款,还垂涎于办公等日常经费。2010至2015年期间,3人采取打白条报销电话费和燃油费的形式,私分了镇政府拨给村委会的9.86万元办公经费结余款。2016年5月17日,固阳县人民检察院对张某某等3名嫌疑人依法立案侦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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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信阳】一乡干部贪污救灾款 被判有期徒刑3年
2004年,国家发改委调拨专项资金支持河南省黄河滩区、淮河滩区遭受洪涝灾害的群众进行灾后重建,信阳市息县陈棚乡是被扶持灾后重建的对象。该乡闫湾村上报29户五保户进行重建,每户建住房一间,上级每间拨付专项资金4285元。由于8间未建成,上级按21间拨款,分三期共拨款8.9万余元。息县灾后重建指挥部两次拨款后,2005年12月,余款3.7万余元存折由分管协调息县灾后重建工作的陈棚乡武装部部长李某某领取。2005年12月28日,李某某从银行把存折上的11户房屋重建款3.3万余元取出据为己有。2007年,息县发生洪涝灾害,约40名武警官兵进驻息县陈棚乡抗洪抢险,陈棚乡党委拨付5万元生活招待费用,李某某负责官兵的生活招待。其间,李某某让人出具领条,虚列支出1.3万元,将这笔款占为己有。2013年9月,息县人民法院以贪污罪判处李某某有期徒刑3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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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南万宁】三名村干部合伙贪污挪用救灾款被判刑
2010年国庆节期间,海南省发生强降雨引发洪灾,万宁市一些农村受灾严重。洪灾过后,各级政府帮助农民渡难关,安排受灾村委会以每户1500元的标准申报受灾户数,万宁市万城镇红光村委会申报并审批了796户,下拨救灾款119.4万元。红光村村委会主任刘某豪、委员刘某云、委员刘某涛三人以降低发放标准的方式,私自截留17.97万元救灾资金,刘某涛从中借款3.5万元,从事经营活动。剩余的14.47万元,部分用于村公务开支,部分以补助名义发给村委会干部。案发后,刘某豪被人民法院以贪污罪、挪用公款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零八个月;刘某云因犯贪污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零六个月,缓刑二年;刘某涛因犯挪用公款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零六个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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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绵阳】赈灾物资霉烂,相关人员被立案
2008年“5•12”汶川特大地震发生后,四川省三台县新生镇德光办事处收到全国各地援助的大量赈灾物资,其中包括大量的食品。由于相关人员工作责任心不强,对受赠的食品未按时发放,导致被雨淋霉烂变质,后被群众拍成视频传到网络上,引起网络热议,在社会上造成不良影响。三台县委、县政府经研究决定:对负有直接责任的新生镇德光村原党总支书记郭某某、现任党总支书记马某某予以立案调查;对负有领导责任的新生镇党委书记赵某予以停职检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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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昭通】村干部拦堵救灾车辆抢物资被开除党籍
2014年8月3日,云南省昭通市鲁甸县及周边地区发生6.5级地震。 8月4日上午10时许,第一批救灾物资运抵昭通市巧家县包谷垴乡新坪村时,原新坪村党总支副书记李某平、总支委员李某斌纠集少数村民,拦堵救灾物资运输车辆,不听工作人员劝阻,将车上的大米、帐篷、彩条布、矿泉水等扔到村民李某学开来的小卡车上强行拉走,引发群众哄抢。8月10日,巧家县纪委给予李某平、李某斌开除党籍处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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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贵州黔西南】一村干部优亲厚友被处分
贵州省黔西南州晴隆县鸡场镇杨柳村党支部书记赵某某利用职务之便,以权谋私,优亲厚友。2011年,赵某某违规为不符合条件的堂哥申报危房改造项目,使其堂哥获得了上级补助0.55万元,2012年,赵某某违规以其妻子的名字申报危房改造项目(实际上不符合条件),并领取上级补助1.561万元。2015年9月,鸡场镇纪委给予赵某某党内严重警告处分,并追缴其违纪所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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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陕西宝鸡】村干部挪用救灾款被判刑
2008年“5.12”汶川地震发生后,宝鸡多地房屋因地震受损成为危房。当年年底,陈仓区天王镇镇政府分两次向胥家村18户地震困难群众下拨生活救助金21600元,并向49户村民下拨地震房屋维修基金49000元,合计70600元。2009年1月,该村两委会决定将这笔款项转入村集体账户,用来维修村里因地震受损的水塔,时任村支书胥某、村主任任某与其他村干部伪造灾民领款花名册,并假冒灾民签名,最后胥某在花名册上签字确认。2009年底,该村干部用村民身份证从信用社支取出这笔款项,全部转入村集体账户,后仅将其中3400元发放给34户享受房屋维修基金的村民,剩余的67200元全部用于其它村务开支。案发后,陈仓区人民法院以挪用特别款项罪判处胥某有期徒刑2年6个月,缓刑3年6个月;判处任某有期徒刑1年6个月,缓刑2年6个月。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常见犯罪的量刑指导意见》中规定:
14.对于在重大自然灾害、预防、控制突发传染病疫情等灾害期间犯罪的,根据案件的具体情况,可以增加基准刑的20%以下。
量刑调节比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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