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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姻登记当事人以外的人可否提起婚姻登记行政诉讼的认定

来源:法信作者:未知浏览:时间::2018-01-31

婚姻关系当事人认为婚姻登记行为违法且侵犯其合法权益

则具备当然的原告主体资格,可提起行政诉讼

那婚姻关系当事人以外

又有哪些人具备原告主体资格呢?

本文就婚姻登记行政诉讼

原告主体资格的确定方面

整理了相关裁判规则和专家观点

裁判规则

1.有权起诉的公民死亡后,其近亲属不服结婚登记行为,可以死者权利受到侵犯为由提起行政诉讼——宋家四子女诉梅河口市民政局婚姻登记纠纷案

本案要旨:有权起诉的公民死亡后,其近亲属不服结婚登记行为,可以死者权利受到侵犯为由提起行政诉讼,但不得仅以自身继承权受损为由提起诉讼。法院审理此类案件,应更多地尊重婚姻双方的结婚意愿,采取实质合法性审查标准。

审理法院:最高人民法院

案号:(2013)行监字第679号

来源:《人民司法(案例)》2014年第12期

2.与婚姻登记具体行政行为有法律上利害关系的公民有权依法对该登记行为提起行政诉讼——殷福娣诉靖江市民政局婚姻登记纠纷案

本案要旨:一般而言,婚姻登记双方当事人之外的其他人无权对婚姻登记行为提起行政诉讼,但如果第三人与婚姻登记双方当事人之一的婚姻关系尚未解除或者经法院确认解除婚姻关系的行为违法,其基于原婚姻关系的存续仍依法享有配偶身份权以及财产权、继承权等相关民事权利,有权对该登记行为提起行政诉讼。

审理法院:江苏省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案号:(2013)泰中行终字第0061号

来源:《人民司法(案例)》2014年第8期

专家观点

1.婚姻登记行政诉讼原告主体资格的确定

(1)现行原告范围规定。根据《行政诉讼法》及相关司法解释的规定,婚姻关系当事人只要认为婚姻登记行为违法且侵犯其合法权益,则具备当然的原告主体资格,可提起行政诉讼。《行政诉讼法》第24条第2款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婚姻登记行政案件原告资格及判决方式有关问题的答复》又赋予了已死亡婚姻关系当事人近亲属就婚姻登记行为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

(2)近亲属起诉条件限制。笔者认为,赋予近亲属诉权应是有条件的。

首先,近亲属必须以婚姻登记侵犯死者合法权益为由提起诉讼,不得以婚姻登记行为侵犯起诉人继承权为由提起诉讼,因为继承权系民事上的期待权,并非行政诉讼保护的合法权益范畴。

其次,死者近亲属起诉时应提交证据证明死者生前有起诉意愿。婚姻登记行为虽然可能有违法之处,但并不一定对婚姻登记当事人产生不利后果;或者婚姻登记当事人可能出于某种原因对登记行为予以认可,而不愿意提起诉讼,如果婚姻登记当事人死亡后其近亲属代为起诉,显然会违背婚姻登记当事人生前的意愿,其近亲属的起诉不仅不能维护婚姻登记当事人的利益,而且可能还会侵害婚姻登记当事人的权益。如果法院受理这样的案件并作出实体判决,将违背设立行政诉讼的初衷和《行政诉讼法》第24条第2款的立法目的。

(3)赋予特殊非婚姻关系当事人原告主体资格。

(a)重婚当事人的原配偶应具有原告主体资格。若重婚当事人的原配偶对重婚当事人办理重复婚姻登记行为不服,重婚当事人的原配偶可以选择直接提起宣告婚姻无效之诉,也可作为利害关系人就重复婚姻登记行为提起行政诉讼,要求婚姻登记机关撤销重复婚姻登记行为,否定重复登记行为的效力。

(b)被冒用身份信息办理婚姻登记的当事人应具有原告主体资格。《婚姻法》第5条规定结婚男女双方应完全自愿结婚,而被冒名登记结婚的当事人没有结婚的意愿,也没有通过亲自到场办理结婚登记的行为从客观上表现出与对方缔结婚姻关系的共同意思表示。采用错误身份证明进行的婚姻登记行为对被冒用身份信息当事人已产生了实质上的权利义务影响,导致被冒用身份信息当事人在原婚姻登记没有被撤销的前提下,不能以自己名义进行婚姻登记。因此,被冒用身份信息办理婚姻登记的当事人作为该婚姻登记的利害关系人,有权对婚姻登记行为提起行政诉讼,要求撤销违法登记行为。

(摘自樊非、刘兴旺、刘佳佳:《婚姻登记行政诉讼司法审查研究——以婚姻法与行政法竞合为视角》,载《法律适用》2011年4期)

2.原告资格的转移必须具备的条件

《行政诉讼法》第24条第2、3款规定“有权提起诉讼的公民死亡,其近亲属可以提起诉讼。有权提起诉讼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终止,承受其权利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可以提起诉讼。”该条涉及的是原告资格的转移。原告资格的转移必须具备以下几个条件:(一)享有原告资格的权利人不复存在,即自然人生理死亡或宣告死亡,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终止,包括解散、撤梢、注梢、合并或者破产等;(二)起诉权有效存在,享有起诉权的公民死亡、法人或者组织终止时,起诉有效期仍未终了;(三)法定权利承受人的存在;(四)被转移人本身不可能具有原告资格。

(摘自刘德权主编:《最高人民法院司法观点集成(第二版)行政及国家赔偿卷①》,人民法院出版社2014年版,第261页。)

本文提到的“《行政诉讼法》第二十四条”已修改为“《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2017修正)第二十五条”

法律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2017修正)

第二十五条 行政行为的相对人以及其他与行政行为有利害关系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有权提起诉讼。

有权提起诉讼的公民死亡,其近亲属可以提起诉讼。

有权提起诉讼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终止,承受其权利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可以提起诉讼。

人民检察院在履行职责中发现生态环境和资源保护、食品药品安全、国有财产保护、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等领域负有监督管理职责的行政机关违法行使职权或者不作为,致使国家利益或者社会公共利益受到侵害的,应当向行政机关提出检察建议,督促其依法履行职责。行政机关不依法履行职责的,人民检察院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2.《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十二条 与具体行政行为有法律上利害关系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该行为不服的,可以依法提起行政诉讼。

3.《最高人民法院行政审判庭关于婚姻登记行政案件原告资格及判决方式有关问题的答复》

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

你院《关于婚姻关系当事人以外的其他人可否对婚姻登记行为提起行政诉讼及对程序违法的婚姻登记行为能否判决撤销的请示》收悉。经研究,答复如下:

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二十四条第二款规定,有权起诉婚姻登记行为的婚姻关系当事人死亡的,其近亲属可以提起行政诉讼。

二、根着《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八条规定,婚姻关系双方或一方当事人未亲自到婚姻登记机关进行婚姻登记,且不能证明婚姻登记系男女双方的真实意思表示,当事人对该婚姻登记不服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法予以撤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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