甲公司诉王某公司证照返还纠纷案
裁判要旨
在工商登记的法定代表人与股东会任命的法定代表人不一致时,股东会任命的法定代表人有权以诉讼代表人身份代表公司起诉登记的法定代表人要求返还包括公章在内的公司证照。法院在案件实体审理过程中,应就其担任法定代表人的合法性进行审查。
案例简介
甲公司登记的法定代表人为王某,股东为王某、李某、赵某3人,各自出资17万元。2015年1月4日,赵某、李某共同向王某发出股东会会议通知,会议议程包括执行董事任免等事宜。2015年1月20日,在王某缺席的情况下,甲公司形成股东会决议,决议任命李某为公司执行董事,依企业章程,执行董事为公司法定代表人,王某不再担任公司执行董事及法定代表人。2015年4月15日,赵某、李某向王某发出通知,要求王某接此通知后在5日内交出公章及营业执照。但王某收到通知后,拒不交出。故李某以甲公司名义诉至法院,请求判令:王某返还公司公章及证照。
法院生效判决认为,赵某、李某向王某发出召开股东会的通知,但王某收到通知后未去开会。赵某、李某在王某缺席的情况下,以三分之二的多数形成股东会决议,此份决议符合公司法及甲公司章程的规定,应为有效。根据股东会决议,免去王某执行董事及法定代表人职务,改由李某担任。因此,李某有权以法定代表人的身份代表甲公司提起诉讼。公司的印章、证照作为公司财产系独立属于公司所有,任何人包括公司股东、董事、经理均不得侵占。现王某已经不是公司执行董事及法定代表人,其无权继续占有公司公章及营业执照。甲公司的诉讼请求,依法予以支持。遂判决:王某向甲公司返还公章、证照。
案例意义
1、在公司控制权争夺过程中,依据临时股东会决议新产生的法定代表人,由于缺乏对公司公章的控制,往往无法办理法定代表人的工商变更登记。在此情况下,新产生的法定代表人,有权凭据临时股东会决议,以诉讼代表人身份代表公司起诉登记的法定代表人要求返还包括公章在内的公司证照。法院在案件实体审理过程中,应就其担任法定代表人的合法性进行审查。
2、公司为独立法人,有其独立的意志,公司证照、印鉴均属于公司所有的财产。作为公司法定代表人,必然是公司财产的法定管理人,推定是公司证照、印鉴的占有者、使用者和管理者。法定代表人在内的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对公司负有忠实义务和勤勉义务,在有关任免法定代表人的股东会决议作出后,原法定代表人已失去管理者的职权,无权再继续持有、掌管公司的证照、印鉴,应当积极配合公司办理移交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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