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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子没买成,要求赔偿行不行?

来源:互联网作者:未知浏览:时间::2018-05-17
中喆律所 2018-05-17

 

 

 
 
 
【案情简介】
 
 
 

2017年5月17日,雷某与澳海公司签署《商品房预定协议书》,约定雷某购买房屋一套,付款方式为按揭贷款。雷某向澳海公司缴纳预定金2万元,并保证在本协议签订之日起七日内缴纳全额房款或按揭首付款,并备齐银行按揭资料。预订协议书签订后,雷某于当日支付预1万元。雷某称其本准备在合同约定期限内缴纳房款、签订正式的房屋买卖合同,但澳海公司的工作人员一直让其等通知交房款,目前,澳海公司已将雷某缴纳的预付款1万元返还。

【原告诉请】赔偿违约金5万元。

【被告辩称】签订协议后,雷某迟迟不缴纳全额房款或按揭首付款,已构成违约。

 
 
 
【法院观点】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二条,本合同为预约合同。一方面,雷某不能举证证明已完成按揭贷款手续;另一方面,奥海公司在2017年6月26日取得预售许可证,其签约能力存在一定瑕疵,双方存在过错,根据定金罚则,澳海公司再返还1万元。对于原告要求承担5万元的损失赔偿无法律依据,不予支持。

【评析】根据定金罚则,因另一方的原因不能签订买卖合同时,可双倍返还定金。因此,购房人不因自身原因可主张双倍。但是,要求赔偿损失方面没有充分的证据作为支撑的,法院不会支持赔偿损失的诉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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