正值春暖花开的好时节,中喆律所培训课程持续进行着。3月29日,由法律实务界专家马老师主讲仲裁与诉讼的区别。
首先,马老师界定了今天所讲的“仲裁”特指民商事合同仲裁,同时这里所探讨的“诉讼”特指民事诉讼。
接着,马老师从工作的切实感受出发,着重从以下七个方面探讨仲裁与诉讼的区别:
1、 受案范围
仲裁协议是仲裁委受理案件的依据,其包括合同中订立的仲裁条款和以其他书面方式在纠纷发生前或者纠纷发生后达成的仲裁协议。仲裁协议应当包括:(1)请求仲裁的意思表示;(2)仲裁事项;(3)选定明确的仲裁委员会。仲裁的受案范围,是民事合同和其他财产权益纠纷;而法院受案范围,一般包括民事、刑事和行政诉讼三大类纠纷。
2、 管辖
仲裁不实行级别管辖和地域管辖。仲裁庭受理案件管辖的依据是仲裁协议,约定具体明确的仲裁协议是仲裁条款有效的前提。马老师举例道,曾经有一个案子,合同双方当事人约定,因合同的履行发生争议,任何一方当事人均有权向“北京市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因该条款多了一个“市”字,而被申请人对仲裁协议的效力提出管辖权异议。其旨在强调,约定具体明确的仲裁协议是仲裁庭有权管辖案件的直接依据。我国民事诉讼法针对不同案件分别作了地域管辖、级别管辖、专属管辖和指定管辖等强制性规定。
3、 审限
仲裁实行一裁终局制度。一裁终局是仲裁活动的显著特征,裁决作出后当事人没有再申请仲裁或起诉的权利。其裁决书自作出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任何一方当事人不服仲裁裁决的,只能向法院申请撤裁或停止执行。我国大陆民事诉讼则实行两审终审制,甚至部分民事案件经过再审审理程序才终结。
4、 审判组织的组成
仲裁庭的组成除独任审理外,一般需有3名仲裁员组成仲裁庭,任一方当事人都可以选择一名仲裁员作为己方选定的仲裁员,双方可共同协商选择首席仲裁员,如不能协商一致,则由仲裁委指定;法庭的组成人员,不许当事人选定,是法院依职权确定。
5、 审判方式
仲裁庭审理案件原则上是不公开的,未经双方当事人同意,其他人员不得旁听仲裁活动,未经对方当事人同意,己方的证人、其他人员也无权旁听。证人参加举证活动,须庭前与本案秘书联系,征得其同意方可。仲裁案件的当事人可以委托律师或其他代理人参加仲裁活动,且双方当事人委托的代理人不受人数的限制。随后,马老师也点到仲裁庭的调解特点,仲裁庭调解之时,仲裁庭秘书停止庭审记录活动,即仲裁调解活动是无记录的,且双方当事人在调解过程中的陈述或者认可的事实,不得作为调解外的目的使用。法庭审理案件,除涉及国家机密、个人隐私和经当事人申请涉及商业秘密的,原则上公开审理。法院公开审理的案件,原则上允许案外人旁听的,诉讼案件的当事人最多只能委托两名代理人参加庭审活动。
6、 追加当事人和传唤证人
基于合同的相对性,仲裁庭不允许追加当事人。一方当事人,如认为第三人与本案有利害关系,可通过诉讼另案处理;仲裁庭也不接受传唤证人的申请。法庭审理案件,法官有权释明或据当事人的申请,酌情决定是否增加当事人;法官有权依当事人的申请或依职权决定是否传唤证人。
7、 收费
仲裁案件,开庭前须交齐仲裁费,不存在减、缓或免缴案件受理费的情形。法院审理案件的诉讼费,当事人如有正当事由,可申请减缴、缓缴或免缴。
随后,马老师讲了关于撤销仲裁裁决的问题。
马老师从我国《仲裁法》第五十八条出发,着重阐述了该条规定撤裁的六款含义:“(一)没有仲裁协议的;(二)裁决的事项不属于仲裁协议的范围或者仲裁委员会无权仲裁的;(三)仲裁庭的组成或者仲裁的程序违反法定程序的;(四)裁决所根据的证据是伪造的;(五)对方当事人隐瞒了足以影响公正裁决的证据的;(六)仲裁员在仲裁该案时有索贿受贿,徇私舞弊,枉法裁判行为的”,其进一步解释道,从该条第四款、第五款规定可知,我国法院撤裁的事由不拘泥于形式的、程序的审查,其有实质司法审查存在的依据。马老师从法条到法条背后精致含义的剖析,是颇具启发的!
马老师讲的第三个问题是近年来学者提出仲裁去“诉讼化”、“司法化”的热点问题。
最后,马老师对在座的执业律师尤其是新入行的律师们,提出了以下两点建议:一、因仲裁活动自身的特殊性,仲裁员往往是某一行业领域内的专家。希望律师作为代理人,要自己提前做好功课,尤其是梳理清楚案卷材料,熟悉案情、踏实的做好准备。二、律师作为代理人,既要熟悉己方的问题,又要考虑到对方当事人和仲裁员可能问到的问题。惟有此,方能提高实战经验。
通过分享马老师对仲裁问题的若干思考,大家纷纷表示获益良多,尤其是对仲裁活动有了更新的认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