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中喆律师事务所
侯万龙律师

侯万龙律师

电       话:13693219359

邮       箱:1518545317@qq.com

业务领域:民事、商事

律师简介

一、基本情况:

姓名:侯万龙

律师职务:合伙人

执业证号:11101200510239254

联系电话:13693219359

电子邮箱:1518545317@qq.com

执业领域:民事、商事

 

二、律师介绍:

 

简介

擅长领域:矿业、能源、公司、建设工程、票据。  

特点:本人不但具有矿业和法律的复合专业知识及工作经历,而且熟悉财务知识,尤其擅长为能源、矿业企业的融资、并购及矿业权纠纷的解决提供法律服务。

 

学习经历:

1992-1996 东北大学 地质矿产勘查专业

2000-2003 黑龙江大学 法律硕士专业

 

著作文章:

1、  矿产地质勘查合同的类型探析

2、  出具不实矿产地质勘查报告的法律责任

3、  我国票据时效问题研究

4、  法的形式正义与司法程序公正

 

法律顾问单位:

保利矿业投资有限公司、西部矿业集团、中亚华金矿业集团

 

经典案例/业绩

包头市***供热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甲公司)诉内蒙古***新能源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乙公司)案,本人为乙公司代理人。

案件基本情况: 2015年,乙公司和另一自然人合资设立了达茂旗***新能源开发有限公司,章程约定认缴出资2000万元,出资期限2045年12月31日。2016年4月,乙公司将所持股权全部转让给了达茂旗***新能源开发有限公司现有股东。股权转让完成3年后的2019年,甲公司与达茂旗***新能源开发有限公司签订合作协议,后因该合作协议达茂旗***新能源开发有限公司对甲公司负债,达茂旗***新能源开发有限公司及现有股东均无力偿还,甲公司提起异议之诉,申请追加乙公司为被执行人承担补充出资责任。

2024年7月1日,新《公司法》开始实施,根据新《公司法》第八十八条规定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时间效力的若干规定》第四条之(一)的规定,追加乙公司为被执行人承担补充出资责任有法律依据。但在本案中,如果追加乙公司为被执行人,对奉公守法的乙公司明显不公平。

经本人与主审法官沟通,法官顶住压力,未在审限内出判决。 同时,对于《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时间效力的若干规定》第四条之(一)与法不溯及既往的原则相悖的问题,本人多次向最高人民法院反映情况。加之国内同类案件当事人同时反映,最高人民法院于2024年12月24日颁发《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八十八条第一款不溯及适用的批复 》。案件主审法官于2024年12月26日出具判决,驳回了甲公司的诉讼请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