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交易的限制和禁止行为是指我国证券法、公司法等法律、法规规定的,证券市场的参与者在证券交易过程中限制或者禁止从事的行为。
我国证券法除在第三章的第四节专门规定“禁止的交易行为”外,还对限制和禁[L的证券交易行为作了一般性的规定,这些规定包括:
1.证券交易当事人依法买卖的证券,必须是依法发行并交付的证券。非依法发行的证券,不得买卖。依法发行的证券,法律对其转让期限有限制性规定的,在限定的期限内,不得买卖。
2.经依法核准的上市交易的股票、公司债券及其他证券,应当在证券交易所挂牌交易。
3.证券交易以现货进行交易,证券公司不得从事向客户融资或者融券的证券交易活动。
4.证券交易所、证券公司、证券登汜结算机构从业人员、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工作人员和法律、行政法规禁止参与股票交易的其他人员在任期或者法定限期内,不得直接或者以化名、借他人名义持有、买卖股票,也不得收受他人赠送的股票。任何人在成为所列上述人员时,其原已持有的股票,必须依法转让。
5.为股票发行出具审计报告、资产评估报告或者法律意见书等文件的专业机构和人员,在该股票承销期内和期满后6个月内,不得买卖该种股票。除上述规定外,为上市公司㈩具审计报告、资产评估报告或者法律意见书等文件的专业机构和人员,自接受上市公司委托之日起至上述文件公开后5日内,不得买卖该种股票。
6.持有一个股份有限公司已发行的股份5%的股东,应当在其持股数额达到该比例之日起3日内向该公司报告,公司必须在接到报告之日起3日内向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报告;属于上市公司的,应当同时向证券交易所报告。上述股东,将其所持有的该公司的股票在买人后6个月内卖出,或者在卖出后6个月内又买人,由此所得收益归该公司所有,公司董事会应当收回该股东所得收益。但是,证券公司因包销购人售后剩余股票而持有5%以上股份的,卖出该股票时不受6个月时间限制。公司董事会不按照上述规定执行的,其他股东有权要求董事会执行;公司董事会不按照卜述规定执行,致使公司遭受损害的,负有责任的董事依法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二)内幕交易行为
内幕交易是指知悉证券交易内幕信息的知情人员,利用内幕信息进行证券交易的活动。
征券法明确规定,下列人员为知悉证券交易内幕信息的知情人员:
(1)发行股票或者公司债券的公司董事、监事、经理、副经理及有关的高级管理人员;
(2)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
(3)发行股票公司的控股公司的高级管理人员;
(4)由于所任公司职务可以获取公司有关证券交易信息的人员;
(5)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工作人员,以及由于法定的职责对证券交易进行管理的其他人员;
(6)由于法定职责而参与证券交易的社会中介机构或者证券登记结算机构、证券交易服务机构的有关人员;
(7)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的其他人员。
内幕信息是指证券交易活动中,涉及公司的经营、财务或者对该公司证券的市场价格有重大影响的尚未公开的信息。内幕信息包括:
(1)法律规定上市公司必须公开的、可能对股票价格产生较大影响、而投资者尚未得知的重大事件;
(2)公司分配股利或者增资的计划;
(3)公司股权结构的重大变化;
(4)公司债务担保的重大变更;
(5)公司营业用主要资产的抵押、出售或者报废一次超过该资产的30%;
(6)公司的董事、监事、经理、副经理或者其他高级管理人员的行为可能依法承担重大损害赔偿责任;
(7)上市公司收购的有关方案;
(8)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认定的对证券交易价格有显著影响的其他重要信息。
知悉证券交易内幕信息的知情人员或者非法获取内幕信息的其他人员,不得买人或者卖出所持有的该公司的证券,或者泄露该信息或者建议他人买卖该证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