购房本是件开心事,可交了钱却收不了房就糟心了。万某、朱某就遇上了这糟心事,和开发商签订了购房合同并支付了购房款,怎料开发商却把房屋又卖给了第三人。无奈之下,一纸诉状将开发商告上法庭。近日,江西省进贤县人民法院判决了此案,判决被告进贤县某房地产公司返还原告万某、朱某购房款本金人民币170780元并支付利息24763.10元。
法院经审理查明:2014年5月,被告进贤县某房产公司将其开发的一套房屋售卖给原告万某、朱某,该房屋面积为103.29m2,折价价款为4375.08元/m2,原告于当日交纳该房屋首付款140000元,并于次日交纳税费等代办费30780元。2016年1月,被告将原告购买的上述房屋又卖给了案外人曾某,造成了原告购房未果。
原、被告之间系房屋买卖合同关系,该合同关系合法、有效。被告将本案的房屋卖给原告后又卖给案外人曾某,造成一房二卖,引发本案的纠纷,应负本案的全部责任。原告要求被告返还其首付的购房款及代办费的诉请,于法有据,法院予以支持;被告违约给原告所造成的经济损失应依法计算。据此,遂依法作出上述判决。
来源:中国法院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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