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即使分公司作为当事人参与诉讼,判决结果也应当由公司承担

来源:互联网作者:未知浏览:时间::2019-06-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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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要旨

  分公司不具有法人资格,其民事责任由公司承担。故本案中石油黑龙江分公司、中石油绥化分公司均为中石油公司的分公司,不具有法人资格,判决由中石油公司承担责任,适用法律并无不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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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索引

  《中国石油天然气股份有限公司、贵州慧腾环球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2018)最高法民申3773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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争议焦点

  分公司作为当事人参与诉讼,判决结果应当由公司承担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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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意见

  最高院认为:

  关于案涉保证金偿还责任的认定问题。《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五十八条规定:“企业法人的法定代表人和其他工作人员,以法人名义从事的经营活动,给他人造成经济损失的,企业法人应当承担民事责任。”根据原审查明的事实,栾圳龙于2011年8月至2014年7月在担任中石油绥化物流中心副经理期间,实施了伪造上级公司授权其全权负责油库项目建设的授权委托书、施工效果图及会议纪要等证明建设项目真实存在的相关文件材料,在其办公室签订案涉合同并加盖单位真实公章等不法行为。

  虽然本案双方的民事行为与刑事犯罪行为系基于同一事实,签订案涉合同并非中石油绥化物流中心的真实意思表示,但结合栾圳龙的职务身份、签订合同的特殊地点、任职公司真实的项目建设报批文件和单位公章等案件事实,足以使民事合同相对人贵州慧腾公司相信栾圳龙有权代表中石油绥化物流中心对外签约。原审据此认定,贵州慧腾公司与中石油绥化物流中心成立民事合同关系,具有事实依据。但案涉民事合同效力存在缺陷,双方均存在缔约过错,且事实上该合同自始即难以履行,原判判令因该合同取得的财产予以返还,占用保证金期间的利息等损失不予赔偿,符合本案实际,也体现了贵州慧腾公司应承担的民事责任,裁判结果并无不当。

  本院认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十四条第一款规定,分公司不具有法人资格,其民事责任由公司承担。因中石油绥化物流中心已被中石油黑龙江分公司撤销,其债权债务归属于其上级主管部门。而中石油黑龙江分公司、中石油绥化分公司均为中石油公司的分公司,不具有法人资格,故原审判令由中石油公司对贵州慧腾公司支付的保证金承担偿还责任,适用法律并无不当。

  转自:法门囚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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