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莫名被股东该怎么办?专业律师呕心整理了这份维权攻略

来源:互联网作者:未知浏览:时间::2019-07-15

 

 

编者按

通过设立公司进行商事交易已然成为当今商事活动的常态。但是近年来,居民身份信息被冒用登记为股东的现象却屡见不鲜。究其原因,系某些不法分子为规避应承担的股东责任,利用我国目前身份证丢失后无法注销等漏洞,冒用他人身份信息设立公司。在公司面临民事、行政或刑事责任时冒用人金蝉脱壳,而被冒用身份信息的“股东”则有可能面临承担公司债务、民事权利受限甚至承担刑事责任等巨大风险。那么,在发现自己被股东的情况下如何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本文拟通过最近处理的一起冒名股东案详解维权路径。

 

本案当事人在不知情的情况下被他人盗用身份证,以股权受让的方式被变更为一家公司的唯一股东、法定代表人兼执行董事。在该公司因经营异常被吊销营业执照后,当事人也被列入工商黑名单,不得担任其他公司的董事和高管,严重影响其所实际投资公司的经营。

 

 

冒名股东的认定

 

 

冒名股东,是指冒名者以根本不存在的人的名义或者盗用他人的名义出资并将被冒名者登记为股东。认定为冒名股东的几个基本要素:

 

(1)被冒名者没有出资设立公司、参与经营管理、分享利润和承担风险的意思表示,亦无为自己或他人与公司其他股东设立公司的合意;

 

(2)被冒名者从未签署相关的文件、实际出资,不参与公司的运营管理,未行使股东权利,未参与分红等;

 

(3)被冒名者应不知晓自己的身份信息被他人冒用。

 

 

被冒名为公司股东的风险

 

 

被冒名登记为股东后,多数人选择申请注销公司,但公司注销后,法人和登记股东的责任并不必然消失。若公司注销后仍有债务未处理完毕的,被冒名登记的股东仍然存在被公司债权人起诉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虽然在涉诉时可以主张并证明被冒名登记,由申请登记人承担责任,但仍然存在涉诉风险。

 

事实上,当事人在找到我们之前也是希望通过注销公司的方式解决其问题,并为此代公司支付了部分欠付税款,后因为其他无法解决的税务问题导致公司无法注销,这才转而向律师求助。虽然当事人垫付税款仅仅是为了以最快的方式解决自己被列入黑名单的问题,但该行为反而可能坐实其实际股东身份,对其不利。

 

 

被冒名成为公司股东的维权方法

 
 
 
 
 

第一步  摸底调查,调取关键证据 

 

 1  前往公司登记机关,调取公司档案,核实股东变更情况、工商备案的股东信息等,进一步核实案件实际情况。需要特别说明的是,目前在上海地区如需调取股东身份信息的,需要提供法院的立案证明。

 

 2  前往当事人户籍所在地的派出所,对当事人户籍变更及身份证更换情况、对公司原股东的户籍情况进行摸底调查。就本案而言,虽然当事人坚持认为其身份证从未丢失过,但我们仍然遵守办案规则进行身份信息材料的调取。在走访了四家派出所后,我们调取到如下关键材料,为案件顺利解决奠定了良好的基础:

 

(1)《居民身份证报失登记单》,证明当事人曾因身份证遗失,到派出所登记报失;

 

(2)《上海市公安局户籍证明》,证明当事人曾办理过新的身份证。

 

 3  前往公司原股东户籍所在地派出所,调取户籍信息,为诉讼案件做准备。

 

 4  前往公司税务主管机关调取公司纳税经办人和纳税信息,搜集其他相关证据。根据案件的不同,需要采取不同方式搜集信息,但应遵循穷尽的原则搜集证据。

 

 
 
 
 

第二步  分析情况,确定救济方案

 

 

1、通常情况下,当事人可通过以下途径进行权利救济:

 

(1)行政救济途径

 

首先想到的解决途径是要求公司所在地市场监督管理局(以下简称“市场监督管理局”)撤销变更当事人为股东的股权变更登记行政行为或提起行政诉讼。

 

根据法律规定,当事人提起行政诉讼或行政复议已无可能。但是,经与市场监督管理局沟通,在当事人提供身份证在被冒用前曾丢失的证明和股东变更备案文件上的其签字系伪造的司法鉴定证书两项材料后,市场监督管理局可启动内部调查和自纠程序,并根据调查结果撤销相应行政行为。但是从法律效果上而言,即便市场监督管理局撤销了行政行为,公司登记是对外公示效力,仍然没有解决对内的权责问题。如后期公司债权人知晓当事人曾担任公司股东的情况,当事人仍可能被牵涉进与公司相关的纠纷中。

 

 

(2)民事救济途径

 

当事人也可以公司为被告、原股东为第三人(需确认是否以原股东为第三人),向法院提起否认股东资格诉讼。依据目前司法案例数据统计,当事人取得身份证遗失补办证明及有利的司法鉴定结果在民事诉讼中法院支持的可能性较高,而法院的判决书具有从根本上否认股东资格的法律效果,且具有强制执行力,可以最大程度保障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但是,因法院案件较多,且通常此类案件的被告公司已经无法联系,需要公告送达,耗时较长。

 

2、依据案件情况,选择多路径解决方案同步进行

 

依据调取到的证据,选择适合的维权方案进行组合,达到最终效果。在本案中因目标公司已经被吊销营业执照,加上当事人对外担任多个职务,时间相对比较紧迫,在本案中,选择多个方案同步推进。

 

 
 
 
 

第三步  维权方案

 

 

在确定维权方案后,笔者经当事人委托授权进行了以下维权行为:

 

1、申请笔迹鉴定,确认登记材料签名非当事人本人亲笔签名

 

本案中当事人可通过两种方式启动笔迹鉴定,一种是在民事诉讼过程中向法院提起司法鉴定申请,另一种是当事人通过律所向具有鉴定资质的司法鉴定机构委托鉴定。就本案而言,当事人希望尽快解决问题,同时经与工商登记机关确认,认可当事人委托律所申请司法鉴定出具的司法鉴定书。最终当事人选择通过律所委托司法鉴定机构进行笔记鉴定,并最终确认工商变更文件中的签名非当事人本人签署。

 

2、向市场监督管理局寄送举报信,启动自纠流程

 

依据与市场监督管理局的前期沟通,准备要求市场监督管理局撤销原股东变更行政许可申请文件,并推动市场监督管理局启动自纠程序。向市场监督管理局申请撤销行政许可行为的材料清单如下(各区市场监督管理局要求不同,请依据实际咨询结果确定):

 

 

(1)司法鉴定书原件(需鉴定三个以上签字);

 

(2)当事人身份证复印件并签字;

 

(3)两位律师的执业证复印件;

 

(4)身份证遗失证明原件(核实后退还);

 

(5)举报信原件;

 

(6)举报信附随证据;

 

 

本案中,市场监督管理局在收到申请撤销行政许可申请文件后,经过部门的自纠程序,最终向当事人出具了《撤销行政许可告知书》,撤销了公司将当事人变更为冒名股东的工商变更登记许可。

 

3、向法院提起否认股东资格诉讼

 

在向法院提起否认股东资格诉讼的时候,应同时向法院提交调取股东身份信息申请、司法鉴定申请。因本案的特殊性,笔者已经在起诉前调取股东身份信息,在此不做赘述。本案因各种原因,在市场监督管理局出具《撤销行政许可告知书》,并经与当事人沟通后向法院寄送了撤诉申请书,同时向法院提交裁判文书不上网申请书,最大程度保证当事人权益。在与当事人沟通的同时,笔者也特别告知当事人《撤销行政许可告知书》并不能从法律上起到否认股东资格的效果,如后续公司与其他第三方出现争议,当事人仍然可能会被牵扯进来,当事人也表示理解。

 

律师说法

 

 

 1  被冒名登记的股东作为原告要求否认股东资格的,应以公司为被告,因为股东资格是相对于公司而言的,而非个人,股东资格及股东权利通过在公司内部的运营、管理才能实现,故应当以公司为被告,其他的利害相关人可作为案件第三人参与诉讼。

 

 2  被冒名登记的股东需要初步证明其身份证在冒名登记期间曾不受自己的控制,冒名者可能持有其身份证原件,如身份证原件在被冒用期间存在丢失、出借给他人使用等情况。

 

 3  被冒名登记的股东需要取得当时被登记为冒名股东时主管登记机关的备案材料:如公司章程、股东会决议、股权转让协议、以及设立公司时提及的相关资料,并对前述资料上的冒名股东的签名申请笔迹鉴定。若笔记鉴定结果确认笔迹却非冒名股东本人签名,结合该期间身份证原件在工商备案登记期间曾不受控制的情况,法院一般认定为冒名股东的可能性较大。

 

 4  司法实践中,法院认定是否为冒名股东时还会考虑其他因素,如登记股东是否知晓其被登记为公司股东的情况,被冒名股东与其他股东的关系,被冒名股东是否实际履行股东义务或实际享有股东权利等。

 

律师建议

 

 

 1  发现身份证丢失或被盗后,请第一时间登报声明,同时前往对口派出所申报丢失补领。

 

 2  身份证原件请不要随意出借,确需提供身份证复印件时也请务必在复印件上注明用途。

 

 3  一旦发现自己有可能被他人冒名登记为股东时,可自行收集证据向相关部门举报或提起诉讼,也可咨询专业律师,搜集相关证据,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相关法条

 

 

《公司法司法解释二》第18条第2款:“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股份有限公司的董事和控股股东因怠于履行义务,导致公司主要财产、账册、重要文件等灭失,无法进行清算,债权人主张其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依法予以支持。”

 

《公司法司法解释二》第22条:“公司财产不足以清偿债务时,债权人主张未缴出资股东,以及公司设立时的其他股东或者发起人在未缴出资范围内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依法予以支持。”

 

《公司法司法解释三》第28条规定:“冒用他人名义出资并将该他人作为股东在公司登记机关登记的,冒名登记行为人应当承担相应责任;公司、其他股东或者公司债权人以未履行出资义务为由,请求被冒名登记为股东的承担补足出资责任或者对公司债务不能清偿部分的赔偿责任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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