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审法院:车主与物业公司存在有偿保管合同关系,物业要赔。
二审法院:保管合同是保管人保管寄存人交付的保管物并返还该物的合同。
收取的3元停车费是车辆停放服务费,不是保管费。
车主对车辆有保管要求的,应与物业另行订立车辆保管合同。
车主没交付车钥匙,不能视为物业公司接收该车。物业是根据停车时间而非车辆价值收费。
柳州市一车主花了3元钱在某住宅小区停车,没想到停车期间,豪车的两块后视镜被盗。车主为此花了2万余元的维修费。随后,车主把小区物业公司诉至法院。日前,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对这起合同纠纷案作出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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