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公司将一工程以总价包干的方式发包给B公司承建施工。现该工程即将竣工,但A公司却未能依合同约定向B公司支付工程款。乙公司在催款过程中得知,甲公司因资金问题,已将该工程抵押给其他承包人,且已履行抵押登记手续。
A公司将在建工程抵押给B公司之外的其他承包人,该抵押行为是否有效?如果有效,是否影响B公司实现工程价款的权利?
发包人与其他工程的承包人之间的抵押行为是合法有效的,只要发包人与其他工程的承包人之间抵押行为符合担保法中关于抵押的规定。且法律并没有对此作出禁止性规定。其次,承包人也不会因此无法实现权利。
《合同法》第269条规定:“建设工程合同是承包人进行工程建设,发包人支付价款的合同。”也就是说建设工程合同发包人的主要义务是支付工程款,换言之,在建设工程合同中,承包人的主要权利是请求发包人支付工程款。为了保证承包人这一权利能得以实现,《合同法》第286条规定了优先权制度,并且根据最高人民法院的《司法解释》这一优先权属于法定优先权,其效力优先于抵押权。《合同法》第286条规定:“发包人未按照约定支付价款的,承包人可以催告发包人在合理期限内支付价款。发包人逾期不支付的,除按照建设工程的性质不宜折价、拍卖的以外,承包人可以与发包人协议将该工程折价,也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将该工程依法拍卖。建设工程的价款就该工程折价或者拍卖的价款优先受偿。”《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房地产纠纷案件和办理执行案件中,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286条的规定,认定建设工程的承包人的优先受偿权优于抵押权和其他债权。
因此,即使A公司与本工程之外的其他承包人在本工程上设定了抵押权,但是由于本工程的B公司对工程享有优先权,并且本工程的承包人B公司的优先权依法要优先于其他工程承包人对本工程的抵押权,所以,一旦A公司不支付工程价款,本工程的承包人B公司就可以要求对该工程行使优先权,以该工程折价或者拍卖的价格优先受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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