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夫妻离婚协议的财产分割约定中,很多当事人约定离婚后一方向另一方给付补偿金。由于刚刚分割完婚内财产,补偿金的义务方往往无法在短期内一次性全额支付,因此很多当事人对于给付期限约定了分期履行条款。
但在日后的实际履行过程中,若义务方明显出现逃避履行义务的行为,对权利方而言,将会产生对未来能否得到足额补偿的巨大担忧,迫切希望义务人提前实现未到期补偿金。
根据民法典合同编关于预期违约责任的相关规定以及有关离婚协议中非身份关系条款参照本编的新增规定,权利方可以通过诉讼途径提前实现未到期补偿金,但需要充分的证据才能获得法院支持。
因此,刘律师建议权利方签订离婚协议时,在分期履行条款中与对方明确约定只要出现任何一期补偿金逾期不支付的情况,视为对方根本违约,须提前清偿全额补偿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