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两年经常有新闻爆出,结婚不到一个月的夫妻,因为琐事打闹,到民政局办理离婚后,隔几天又到民政局办理复婚手续的事。婚姻不是儿戏,此种行为着实不冷静!不仅会给双方的感情造成裂痕,不利于日后相处,而且也对民政局工作带来压力。
针对这一现象,《民法典》出手了:给了想离婚的人一段冷静期。《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七条:自婚姻登记机关收到离婚登记申请之日起三十日内,任何一方不愿意离婚的,可以向婚姻登记机关撤回离婚登记申请。前款规定期限届满后三十日内,双方应当亲自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发给离婚证;未申请的,视为撤回离婚登记申请。
“闪婚”、“闪离”此等名词,遇到冷静期后,将不再那么“闪”了。